新商标法引入禁止商标重复注册规则?看看国外怎么做
来源:知识产权百科 /
时间: 2025-03-17
首先,关于禁止重复注册规则的位阶问题,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其中,美国在其商标法,即《兰汉姆法案》中有明确的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颁发两个完全相同的注册证”[i],且在商标审理指南中明确了哪些情况为重复注册。与美不同的是,日本和韩国商标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是在审查实践中规定重复注册为禁止行为。日本的禁止重复注册是在《商标审查指南》第十八条规定的,而该条是基于日本《商标法》第三条做出的。日本《商标法》第三条[ii]是对商标绝对理由进行的规范,并不涉及重复注册的内容。类似的,韩国禁止重复注册是《商标审查标准》第五部分的内容,该部分是对韩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进一步解读。韩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对每件商标提出申请,并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即“一商标、一申请”原则。根据韩国《商标审查标准》,该原则有两个解读,其一是禁止同一人就同一商标重复申请两次以上;其二是禁止两个以上(包含近似)商标作为一个商标申请提出。其中,第一种解读方式,无疑超过了商标法文义的解释,《商标审查标准》也提到,该原则不是商标注册的实质性要求,而是为了便于申请/注册的管理和提升审查效率等程序性便利而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