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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知识产权百科 / 时间: 2025-03-18

     公众号平台已经成为了民众获取信息、分享各种资讯的重要平台。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机关都可认证微信公众号,并发布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文章,或经其他公众号允许转发文章,新闻媒体的报导也可经由各个公众号转发,进行裂变式传播。民众可通过关注各类知识性、娱乐性或者新闻资讯性等不同公众号以满足各类需求。

     正因为微信公众号在自媒体时代扮演着信息交互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获取新的关注和加强与其关注者的资讯消费的粘性度,有些公众号运营主体在认证注册时使用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公众号名称或者标识。

    如果公众号主体对外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正好落入到注册商标核定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则因容易导致阅读者对运营主体及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及其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而可能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有位朋友咨询了类似法律问题,因其公众号与某知名企业注册商标同名,该企业发送商务函件要求其更名。

    但是,公众号与注册商标同名也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有的公众号运营者自己的创意取名,则可证明自己属于“在先使用”,公众号注册时间在商标注册时间之前。根据《商标法》规定,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并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另外,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公众号主体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比较知名的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案例有:“84”消毒液、“大富翁”游戏、优盘、拉链、席梦思、咖啡伴侣等。如果对商标局作出不予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硬刚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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