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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良影响”商标的相关案例、裁判尺度与判断

来源:知识产权百科 / 时间: 2025-04-02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该条款属于“禁用标志”,即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除了不能获得注册之外,还不能进行使用。目前,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条款适用的情形逐渐增多,标准也愈加严格。相对于之前,已经出现了较多的驳回案例。例如,2021年新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对于2016年出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关于商标的不良影响方面,增加了较多的规定、案例和内容。
近年来,在实践中,商标因涉及“不良影响”而被驳回的商标越来越多。而且商标被驳回后,权利人想要通过复审及诉讼进行争取的难度也比较大。笔者运用大数据,对涉及“不良影响”商标的复审及诉讼案件进行分析。首先,关于复审案件,在商标检索软件飚局检索了2017年8月至2020年9月的涉及“不良影响”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总计25259件,经复审后获得部分成功初审及全部成功初审的商标共3638件,占比只有14.4%。复审失败未获得初审的商标为21621件,占比高达85.6%。


此外,对涉“不良影响”商标的诉讼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自2006年10月至2020年4月,已公开的涉及“不良影响”的商标驳回复审诉讼案件共2604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裁决或一审判决的(即经过诉讼成功争取部分或全部注册的)为399件,占比15.7%;维持行政裁决或一审判决(即没有成功争取到注册的)为2143件,占比84.3%。另外,在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的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发布信息称:2017至2019年该院审理涉“不良影响”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301件、525件、580件。在该类案件中,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比例较高,截至2020年8月底,该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被诉决定维持率达到89.4%。官方发布的数据虽然与大数据分析的结果有一点出入,但考虑到大数据是对十几年案件的平均统计,应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从上述数据分析情况可以看出,如果商标因“不良影响”而被驳回,通过复审及诉讼来争取注册的难度还是比较高的。这也提醒商标申请人,除了要关注商标申请所涉及的其他问题外,是否会涉及“不良影响”也是需要考虑和关注的问题之一。如果商标因具有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则通过复审或诉讼来争取注册就变得具有难度。


商标“不良影响”的定义与分类

《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条款,对应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其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该条款在实践中被统一称为 “不良影响”条款。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不良影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但2021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不良影响进行了具体的定义,其将该条款解释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其他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情况,一般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除了对该条款进行了定义,还列举了一些具有“不良影响”的类型及商标案例,比如:

1、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

2、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商标:

3、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

4、有害于民族 、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5、有害于宗教信仰 、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
实践中,由于商标申请量巨大,涉“不良影响”的商标类型远超《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所列举的,其已经并不能涵盖当下常见的“不良影响”商标情形。指南中所列出的上述案例,都是属于比较明显的具有不良影响性质的商标,然而在实践中,相关公众碰到的很多商标并不是属于非黑即白、清楚明晰的情形,而是非常具有争议的案件,例如下述商标就因为具有不良影响而被驳回:

上述商标,都曾经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从含义上来说,提起“黄态”,可能部分公众并不会想到该商标具有“黄色动态图”的消极含义;提起“白富美”,部分公众可能觉得该商标很有意思,其幽默戏谑的意味要大于其“对女性不尊重”的消极因素。而这些案例,已经超出了指南中规定的类型,使得相关公众不太容易把握“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以及清楚如何去判断。结合当下实践情况,笔者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难以涵盖的涉“不良影响”商标进行了整理及不穷尽式分类:

(一)贬损类:指的是商标本身具有不雅性质,一般情况下,词语能够被用作贬损或侮辱他人,比如“傻大包”、“怂娃”、“拌调子”、“神经病”等商标。
(二)不雅类:指的是商标能够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得他人联系到色情、淫秽的内容,如“大P股”、“吃花酒”、“”等。
(三)谐音类:指的是从字面看商标本身并不产生消极含义,然而却与一些具有不雅、格调不高的不良影响的词语在字形、发音方面近似,可以推测出申请人有蹭热度、傍知名度等恶意,比如“辣鸡”(音同“垃圾”)、“小刘忙”(音同“流氓”)、“吒男”(音同“渣男”)等。
(四)格调不高类:指的是并不涉及色情、暴力、政治等内容,但是内容比较粗俗,不美观,对公众的食欲和追求高尚、美好的感觉造成不利影响,如“蜜蜂屎”、 “便便老师”、“酒它妈”等。
(五)可能对某些群体具有消极影响的:对某些群体,如男性,具有消极的影响,如“油腻大叔”、“直男臻品坊”。
(六)失意类词语:指的是某些容易对相关公众的心理造成负面消极影响的词语,如“失望”、“绝望”等商标,均因涉及不良影响而被驳回。

(七)包含部分消极字、词的商标,比如“狗”字:如今“狗”被指代一个群体,如单身狗、程序狗、加班狗等。若商标中包含“狗”字,官方会认定有“极度蔑视或形容人之失意等含义”,因而难以获得注册,比如相关的“订单狗”、“钟点狗”、“下单狗”等均因不良影响而被驳回。此外,其他的词语还有 “鸭”“鸡”“兵”“鬼”等,如果商标包含这些词语,在一些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因具有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实践中已经存在不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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